什麼是DCEP?
DCEP,全稱是 Digital Currency / Electronic Payment,由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主導開發的一套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系統。簡稱可以理解為將人民幣現金這種法定貨幣數字化,與人民幣現鈔為 1:1 等價,在用途和功能屬性上是相同的,具有無限法償性、主權信用、雙離線支付、定向流通等特點,所以可以稱為數字化的人民幣現金。而在中國國內的法律地位,任何商戶和個人將不得拒絕接收。
大家會想起,那 DCEP 將會取代人民幣現金?並不是,它目前只是另一種貨幣形態,更大程度上,作為一種貨幣型態、支付方式上的補充,提供多一個選擇,而非全面取代人民幣現金。
在運營上,央行將採用了雙層運營體系運營 DCEP。大致上發行的流程為:央行兌換一定量的 DCEP 給各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再由這些金融機構兌換給公眾。而這樣做的好處是避免影響當前銀行的存貸比率,影響當前的金融體系。
在技術層面上,DCEP "借鑒"了很多區塊鏈技術作為底層技術,從架構上看,將以聯盟鏈的形式存在。但嚴格上來說,DCEP 與區塊鏈技術的核心-"去中心化"的本質上有著明顯差別,毫無疑問地,法定貨幣本質上是中心化,ECEP的運營上亦是中心化管理,因此DCEP 是徹徹底底的中心化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系統。
與目前微信支付、支付寶等支付工具的區別
說起電子支付、數字貨幣,大家都會第一時間想起微信支付、支付寶等各種金融機構的電子支付,而 DCEP 在本質上,與它們之間,卻是截然不同。
首先,大家從微信支付、支付寶轉賬一筆款項至另一個人的電子錢包的過程,實質上並不是轉移人民幣,而是一種記賬。比如我從微信轉賬 100 元人民幣至朋友的微信電子錢包,實際金錢仍在微信,而微信中的存在的記賬記錄就是我轉賬了 100元人民幣至朋友的微信電子錢包中,而結算時,微信是採用 商業銀行存款貨幣(M1/M2) 進行結算;而使用 DCEP 轉賬,轉移的是央行貨幣(M0) 進行結算;
所以 DCEP 在本質上是將法定貨幣進行數字化,主要是替代或補充人民幣現金(M0)的一種存在;而微信支付、支付寶等各種金融機構的電子支付系統,是一種記賬系統,用的是採用 商業銀行存款貨幣(M1/M2) 進行結算。所以 DCEP 替代或補充的是 M0,而不是 M1/M2;
DCEP 中的一個最大賣點是雙離線支付,意思就是毋須設備連接網絡,就可以完成交易。 就像收現金一樣,在網絡信號不良或完全沒有信號的情況下,兩個裝有 DCEP 電子錢包的設備就能完成支付轉賬;從技術上看,但由於賬本之間的不同步,很大機會在離線情況下,對電子錢包的運營機構和央行之間對賬出現分歧,也就是在區塊鏈中一直出現的"雙花"問題,也就是一筆錢,花了幾次,但這個問題,DCEP "借鑒"了比特幣中的UTXO 數據模型,並且採用了中心化的賬本機制,所以在技術層面上看是能夠控制的。但雙離線支付估計也只能在小金額的收付才能使用,而不是無條件地廣泛使用。而且目前微信支付、支付寶都能實現小金額離線支付,估計屆時實際使用上差別可能不會太大。
在法律和安全性上,微信支付、支付寶等各種金融機構的電子支付的地位不及 DCEP。原因很簡單,DCEP有無限法償性、主權信用的特點,而且作為法定貨幣,人民幣有存款保險。而微信支付、支付寶等各種金融機構則沒有,假設萬一當這些金融機構破產,用戶並沒有存款保險,最多也只能參加這些金融機構的破產清算。當然,目前出現這種情況的機率是相當低,但不能排除任何可能性。
眾所周知,商戶使用微信支付、支付寶等各種金融機構的電子支付工具進行收款結算時,都會被收取每筆交易金額約為 0.6% 的手續費。而 DCEP 作為國家級的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工具,在本質意義上是與現金是相同的,所以屆時將估計會收取比這些金融機構遠低的手續費,甚至不收取也是有可能的。
那這樣是否會嚴重影響到微信支付、支付寶等各種金融機構的利益或存在?個人看來,並不會,而只會共存,甚至互補。原因是微信支付、支付寶等電子錢包具有信貸(例如支付寶花唄、微信微粒貸等)的功能、能夠實現透支,而就目前得悉的 DCEP 的資料來看,暫時未有看到相關資料,但 DCEP 作為現金賬戶,只能辦理收付,不能借貸透支,也不能計付利息,而DCEP 並不需要綁定任何銀行卡就能使用,而大家熟悉的微信支付、支付寶等電子錢包就必須綁定才能完整使用。實際上,雖然 DCEP 有著與法定貨幣同等的地位,任何商戶和個人將不得拒絕接收,而央行對於 DCEP 的系統設計中,可以看出是避免對目前已有金融機構的沖擊,所以即使推行性質估計較溫和。DCEP 作為數字貨幣,在貨幣中的比量估計在末來一段時間可能處於偏低位置,以目前流通中的現金佔貨幣總量的比率不足 4%,而在 DCEP 當中替代現金可說是相對有限。DCEP和微信支付、支付寶等各種金融機構的電子支付工具,各自都有優缺點和特點,相信並不能完全替代對方。
為什麼要開發 DCEP ?
現金存在匿名性、偽鈔、不使監管、管理成本高等各種特點。具體總結開發 DCEP 的客觀目的是能夠有利於中國對貨幣的大程度上的管控、追蹤現金流向、反向溯源、大大降低現金防偽、印刷、流通的一系列過程中的成本、以及更高效地實現貨幣政策調控。
用戶隱私
中國央行對於 DCEP 的系統設計上,採用的有限匿名的原則。那是什麼意思呢?還記得上面的雙層運營體系嗎?簡單地說,作為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只能得到一般使用者有限度的收付款記錄內容,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並不知道收款方及交易本身的內容,也就是說,完整的、真實的交易記錄最終只有央行才會掌握。那就意味著使用者在這些金融機構的只是 DCEP 的"代理賬號",使用者對 DCEP 的電子錢包的充值、收款入賬、存款轉回、使用扣減等這些具體情況,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並不能知道。只有央行才能知道 DCEP 所有用戶的賬戶實名資料、交易記錄。
舉個例,一筆交易的具體流程大致就是:
- 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100元;
- 付款方的電子錢包管理的運營機構從付款方的電子錢包內扣減 100 元,並且增加對央行的應付款項;
- 收款方的電子錢包管理的運營機構從收款方的電子錢包中增加 100 元,並且增加對央行的應收款項;
- 運營機構每天/規定時間內與央行進行對 DCEP 的核對清算;
- 央行對應調整對運營機橋的 DCEP 往來款項和 DCEP 所有人相關賬戶的記錄;
當發生 DCEP 收付款時,相關有限度的交易資料會各自發送到收付款方的電子錢包管理的運營機構,而完整的交易資料會發送到央行;
以上就是所謂的有限匿名原則,只保護一般交易的隱私,就是最終只有央行才知道所有完整的交易記錄,銀行和金融機構將只有一小部份的交易記錄;
所以說穿了,在本質上,DCEP 並不存在匿名性,所有電子錢包、個人資料、交易數據、金錢流向都在央行手上,而央行則掌握了絕對主動權。
時間表
2014年,中國成立了央行法定數字貨幣研究小組;
2019年7月,中國央行官員相繼表示國務院已批準央行數字貨幣的研發,組織市場機構參與系統開發和測試工作;
2019年8月,《福布斯》報導,中國建設銀行的一名前僱員表示:中國央行將在未來幾個月內正式推出數字貨幣,初期將向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阿里巴巴、騰訊以及銀聯七家機構發行;
2019年10月,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理事長黃奇帆表示DCEP是基於區塊鏈技術推出的全新加密電子貨幣體系;
2020年4月14日,中國央行數字貨幣 DCEP 在中國農業銀行進行內測;
由四月上旬左右開始陸續從不同途徑收到一些關於 DCEP 於銀行內部測試的截圖
目前首批試點據悉為深圳、雄安、成都、蘇州,而蘇州相城區所屬的區級機關、事業單位、直屬企業員的交通補貼將以這個方式發放到電子錢包中。
為數字貨幣修改法律法規
由於 DCEP 為目前的現金貨幣提供了一種新定義,無論從貨幣形態、發行方式、賬戶管理、支付及結算方式、限額控制、銀行功能、隱私保護,支付載體、支付安全管理等各方面,都有新的概念和要求,央行就有可能打破傳統上不對金融機構、財政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設賬戶、辦理具體業務的約束,所以在正式推出前,很大機會要先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及法規。
總結
DCEP 作為首個具有無限法償性、主權信用背書、雙離線支付、定向流通等特點,由中國央行主導的人民幣法定數字貨幣,無疑是全球數字貨幣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雖然 DCEP "借鑒"了部份區塊鏈技術作為系統底層技術支撐,但是與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的思想完全相反,變成了一個絕對中心化的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系統,所以嚴格上來說 DCEP 並不屬於區塊鏈。
DCEP 當中最重要是增強中國對貨幣的大程度上的管控、追蹤現金流向、反向溯源、大大降低現金防偽、印刷、流通的一系列過程中的成本、以及更高效地實現貨幣政策調控。而這一部份更會令用戶所有的交易數據在中國央行面前一切透明,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存在交易匿名性,甚至用戶隱私。如果可以選擇,我還是會用現金。
DCEP 在本質上與微信支付、支付寶等各種金融機構的電子支付工具有著明顯的區別,更與比特幣、以太幣等加密貨幣並不同為一個物種。而由於 DCEP 目前可預見的規模下,並不會對微信支付、支付寶等各種金融機構的電子支付工具或目前的金融體系造成沖擊,故此 DCEP 的出現未必會對用戶的日常使用造成翻天覆地的變化,DCEP 更大程度地只是作為一種貨幣形態及支付方式的補充。
除了中國央行推出的 DCEP 外,美國 Facebook CEO - Mark Zuckerberg 早前亦推出了 Libra 2.0 白皮書,俄羅斯、瑞典、日本、韓國等等國家亦在研究中或推出了各國數字貨幣的白皮書,可見一場無硝煙的數字貨幣角力早已開始了。